2006年11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张伤情照片帮被害人讨回公道
余检

  11月24日,杭州余杭区法院的一个法庭里,当听到被告人被判刑9年的结果时,被害人马某的脸上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。是细心的检察官从一张不起眼的照片里,帮他讨回了公道。

  祸起小搞搞
  今年4月14日晚,外地来杭打工的马某和几个老乡在某小吃店里玩扑克,一个自称是老乡的杨某凑了上来,称要与他们一起玩“比大小”,马某答应了,双方商定以20元赌资“小搞搞”。一局下来,马某输了,但他耍赖不给钱。不料杨某一声不吭地从厨房里拿出一把刀,狠命地朝马某脸上、腰部和右脚踝砍去。店里的在场人员立刻报警,马某也被送往医院救治。
  4月15日,公安机关对马某的伤势作出鉴定,初步认定马某为轻伤。4月28日,杨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。6月28日,案件被移送至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在审理该案翻阅案卷过程中,一张不起眼的照片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极大关注。照片上,马某自头额部一直至下唇可见一条长约15厘米的伤口。从这张反映被害人伤情的资料照片中,细心的检察官发现,这道刀伤已伤及马某的左眼。这张照片反映的是案发时被害人的伤情,时隔两个多月后,马某眼部的伤势会不会出现新的变化呢?如果是的话,将在整个案件的量刑上存在质的区别。8月11日,承办人把案卷退回公安机关,并提出要求复检、补充伤势鉴定的意见。

  急寻被害人
  9月11日,公安机关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,并口头回复,马某已回河南老家,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,也无法联系到其本人。怎么办?马某的伤情是整个案件的关键,若病情进一步恶化,导致马某左眼失明,仅以轻伤作为量刑的根据,这不仅放纵了罪犯的罪行,更会使被害人利益的极大损失。承办检察官脑海里只有一个念头:一定要想尽办法找到马某!根据案卷材料,检察官想方设法联系马某,包括马某的老乡及小吃店的老板娘。但据他们称,马某最近一段时间都未曾与他们联系过,也不知其去向。
  终于,检察官在一处询问笔录中,意外地发现了一个没有名字的电话号码,当承办人员试着拨通号码时,发现对方正是马某。电话里,马某证实自己左眼病情已进一步恶化,且处于失明状态。10月26日,案卷被再次退回公安机关。
  11月3日,经余杭区公安局法医鉴定,马某左眼外伤性失明,已构成重伤。
 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,犯故意伤害他人罪,构成重伤的,将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对一般的、造成轻伤的,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11月24日,杨某因故意伤害他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。